2024年6月26日 星期三

徵才要求特定容貌 中市勞工局提醒雇主恐涉及就業歧視

飛騰雙週報_徵才要求特定容貌 中市勞工局提醒雇主恐涉及就業歧視

常有民眾向勞工局反映,求職面試時遇到公司以身高、體重、髮型長短等外貌因素而不僱用。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,就業歧視多是因雇主的個人喜好、過往的用人經驗,或既定刻板印象,所產生的偏見,以致簡化判斷求職人適任與否。勞工局也呼籲雇主,應摒棄刻板印象與偏見,提供求職者友善與機會均等的就業環境。

 

勞工局長林淑媛表示,「就業歧視」是指雇主以與工作無關的特質,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。例如,雇主在做招募、甄試、勞動條件、陞遷、調職、獎懲、訓練、福利、解僱條件時,不考量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工作能力、條件或表現,而是考量與工作能力無關的「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出生地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身心障礙、星座、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」因素,進而造成求職人或受僱人失去與他人平等競爭工作的機會,就是「就業歧視」。

 

勞工局指出,「容貌」是指「個人臉型相貌美醜、端正、體格身高與殘缺等外在條件」,雇主如以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容貌因素,而給予差別待遇,就有可能違反禁止就業容貌歧視的規定。例如,餐飲業者只因求職人的長相就不錄取,而長相與顧客接待、點餐的工作內容無關;貨運業者只因求職人有刺青就不錄取,而刺青不影響送貨工作;保全業者以求職人頭髮太長,不符公司形象為由,要求配合剪短才能錄取,而頭髮長短與保全人員門禁管理工作並無關聯。

 

勞工局提醒雇主,招募徵才應依據受僱者的工作能力、工作經驗等指標為僱用標準,禁止將年齡、性別、容貌等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列入限制條件,如徵才廣告註明「限身高160公分以上」;針對受僱員工也不可按不相關因素,如頭髮髮型、長短等,來評估受僱者表現,進而作為培訓、晉升、調職、裁員資遣的決定。

 

勞工局補充,違反就業歧視禁止規定者,依就業服務法可處30萬以上、150萬以下罰鍰。相關就業歧視Q&A資訊,可至勞工局就業平權網 (https://www.labor.taichung.gov.tw;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首頁/勞工服務/勞動權益/就業平權網) 查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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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:最低工資調幅由審議會決定 盼往調升方向前進

飛騰雙週報_選取 勞動部:最低工資調幅由審議會決定 盼往調升方向前進 勞動部:最低工資調幅由審議會決定 盼往調升方向前進

關於媒體對於「最低工資諮詢會」及研究小組調整建議的報導,勞動部表示,勞動部訂於6月26日(並非20日)召開最低工資審議會暨諮詢會聯席會議,主要就當前社會經濟情勢以及研究小組4月份完成的影響報告,讓委員進行意見交流;這份報告完全沒有任何調幅建議方案,最低工資之擬定,仍待第3季的審議會全體委員決定。

 

勞動部進一步說明,本次聯席會議,是延續之前運作良好之「基本工資工作小組」模式,由包含審議委員在內等30位委員,一同關注最新的消費者物價指數、經濟成長率、景氣燈號、勞工薪資及失業率等數據,並就研究小組完成的影響報告交換意見,不會作任何調整相關的決定。

 

勞動部強調,最低工資目的是保障基層勞工的經濟生活,當然希望能往調升的方向前進。但最低工資的調整幅度,仍須尊重第3季「最低工資審議會」審議的結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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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6月12日 星期三

換工作前務必注意 離職勞動權益全攻略

飛騰雙週報_換工作前務必注意 離職勞動權益全攻略

對上班族而言,職場轉換是正常的事,但在準備跳槽之前,了解相關的勞動權益與注意事項實為當務之急。一旦疏忽了解,可能會延誤新工作的接替時程,甚至遭受權益的損失。以下就讓我們一探勞工於離職前應該注意的重點:

一、 離職預告期不可忽視

根據勞基法規定,不定期契約的勞工於離職前,必須依年資長短給予雇主一定的預告期,時間從10天至30天不等。所謂預告期中包括例假日、國定假日及特休假,但不含提出離職當天的工作日。換句話說,如果你打算於6月30日離職,年資未滿3年,則須在6月10日前告知雇主,避免違反法令。

二、 補休假換算權益要清楚

工作者應先行盤查是否還有剩餘的補休及特休假未使用,因為兩者在換算薪資上有所不同。補休係以加班費計算,特休則屬有薪事假性質,因此兩者換算成薪資的金額並不相同。雇主不得強制員工在離職前將假期全數使用完畢,這部分的工資應給付全額,否則即屬違法扣薪。

三、 獎金發放不容疏漏

如果公司有經常性的獎金發放,例如依據績效核發的月獎金,離職當月雇主應依比例給付。至於年終獎金則視勞動契約的約定而定,若契約無明確約定年終為工資項目,則非屬工資範疇,僱主可決定是否發放。總之,如有經常性的獎金項目,雇主刻意扣薪恐違反勞基法規定,勞工可循法律途徑主張權益。

四、 健保勞保切勿中斷

工作者在離職後,原先的勞保會自動退保,政府會在沒有工作的空窗期自動讓員工加保「國民年金」。而健康保險投保則係按月計算,如在離職後隔月仍未復職,則可能發生健保中斷,屆時可向原投保單位或戶籍地公所主動申請補辦,以避免權益斷層。

五、 離職通知需有憑證

勞動法規雖未明文規定員工離職時應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,但為避免日後發生勞資爭議,工作者於離職時最好能保留相關書面或電子紀錄,並明確告知離職日期,俾使雙方權利義務分明。如此一來,不啻為離職後尋職之保障。

總之,工作者切記,職場生涯難免跳動轉換,關鍵是要先行了解自身權益,做好離職的準備工夫,方能順利開啟嶄新的職涯旅程。相反的,若貿然離職未經評估,恐將讓自身權益受損,甚至延誤接下來的職涯發展。

《 文章參考:2024-05-31  勞基法離職規定:離職最晚何時提出?特休假沒休完?離職預告期圖解 │ 經理人 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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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─公司該怎麼做才算「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」?

飛騰雙週報_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─公司該怎麼做才算「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」?

一、前言&修法

性別平等工作法在今(113)年3月8日新法上路,其中第13條第2項明文規範雇主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,應採行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」,而其中具體措施為何,尚有未明。本文即係從過往2個法院判決案例來討論,雇主應該要做到怎樣的隔離程度,方該當法條或法院實務的要求。

 

二、《案例一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126號民事判決(無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):

(一)案件事實:甲申訴人於○○○○醫院擔任院洗腎室之護理師,於103年10月9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B醫院洗腎室執行職務時,遭洗腎病患林○○之子乙○○,碰觸大腿,甲於當日午後向其所屬洗腎室直屬主管反應;嗣後甲於洗腎室D區整理機器時,乙○○因得知其母遭更換護理師,又對甲大聲咆哮:「送我都不要」,後遭法院認屬公然侮辱之行為。

(二)法院判決對於此案件指出

(1)○○○○醫院並未對乙○○之性騷擾行為予以糾正或告誡,且林○○改由張○○照顧一事,亦未事先告知乙○○更換護理師及其原因,並因此致發生公然侮辱事件。

(2)○○○○醫院雖請張○○(甲之同事)與甲兩人交換區域,而張○○與甲只願意交換林○○一床,但就算甲與張○○亦確實交換負責區域,然乙○○在系爭公然侮辱事件發生時,洗腎室A、B、C、D、E五個區全部都是開放空間,乙○○仍與甲在同一空間,乙○○對甲為系爭公然侮辱事件之辱罵言語仍會發生。因此,○○○○醫院未對乙○○之行為予以糾正或告誡,亦未對甲被騷擾之受害予以補救,難謂已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。

(三)顯見法院要求事發後受害者之雇主必須對被申訴人予以糾正或告誡,並告以進行相關調整之原因;同時確實將雙方安排於不同空間,甚至讓雙方在職場環境中可能動線均無接觸機會,以確實達到隔離之目的。否則事後發生衍生爭議,即可能認為雇主無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。

 

三、《案例二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3號行政判決:

(一)案件事實:

申訴人由雇主派駐於加盟主翁君負責之店面擔任銷售員,於107年3月間(下稱前申訴)、108年4月間(下稱後申訴)先後就翁君藉故一再邀約,以及藉按摩之名為不當肢體接觸等性騷擾行為,向雇主提出申訴。

(二)前申訴部分(無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):

1.法院判決針對於前申訴指出:

(1)雇主雖有提議將受害者調離原工作地點,去非翁君管理門市,而遭申訴人配偶拒絕;

(2)雇主有依申訴人配偶要求准申訴人107年3月27日至同年30日共4日假,使雙方短暫隔離;

(3)申訴人雇主於詢問是否要把反映事實告知翁君,遭申訴人及其配偶拒絕,而僅由主管雖有嘗試與翁君及其他同事接觸,但他們都沒有主動提到相關連之事後,雇主即無再採取其他糾正及補救措施;

(4)受害者於108年4月間又因遭到翁君冒犯而提出後申訴,實難謂已符合性平法第13條第2項規定。

2.是以,法院見解與《案例一》相似,縱然尊重申訴人之調動意願前提下,雇主仍得從事其他對應隔離措施(例如:立即啟動申訴處理機制,對相關當事人及證人進行調查以釐清事實,進而及時糾正告誡被申訴人),豈可任由主管在接獲申訴時,僅自行對之為調查,並因申訴人拒絕調點工作即逕為消極處置。

(三)後申訴部分(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)

1.法院判決針對於後申訴指出:

(1)雇主於知悉後申訴後,於事發當天有讓申訴人先停止上班,並優於請假規則給有薪假到108年5月31日;

(2)要求申訴人恢復上班時,上班地點排除翁君所開的店,且讓申訴人選擇離住家最近的專櫃;

(3)108年5月底也依醫囑建議休養1個月讓申訴人請有薪病假。

2.其中,對於第(2)點,判決進一步說明,因雇主與翁君間僅為產品經銷關係,契約未見申訴人雇主得以任意終止之約款,而申訴人雇主與翁君間並非僱傭關係,對翁君並無指揮監督權,無權決定翁君之工作地點,亦無可能期待翁君會受申訴人雇主之獎懲所制約。倘若申訴人雇主於接獲申訴當時即中止與翁君之加盟關係,可能因此面臨違約之求償,更直接影響到申訴人在該加盟店之熟客交易及業績,且可能因此影響派駐至系爭加盟店之其他員工的工作權。況申訴人係因該店之熟客交易及業績考量不願調離系爭加盟店,則倘若申訴人雇主終止與翁君間之經銷契約,申訴人亦同樣無法繼續保有其在系爭加盟店之熟客交易及業績,顯見此非屬符合申訴人意願之有效補救措施。

3.由此可見,法院認為,雇主必須在不侵害申訴人利益之情形下,確實隔離雙方當事人,但對於措施是否侵害「申訴人利益」,會就所涉關係人間之權利,以及客觀上對於申訴人之影響綜合判斷,並非以是否完全滿足申訴人之主觀意見(例如:要求雇主立即與被申訴人終止合作關係)做為判斷基準。

 

四、結論

綜上,當有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時,雇主為了滿足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」之法定義務,不論申訴人是否同意,雇主在知悉性騷擾案件後,都應該瞭解釐清事實,並適度對於被申訴人予以糾正告誡,同時盡量隔離雙方,安排在不同的空間,避免雙方接觸機會。而縱然採取舉措未能完全如申訴人所願,但若雇主無其他可期待之手段能夠採取,並已客觀權衡採取此手段對於關係人及申訴人之影響,仍屬適當之隔離手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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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6月6日 星期四

飛騰免費講座: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之修正解析與因應對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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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之修正解析與因應對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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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主辦單位:飛騰雲端系統股份有限公司
◎參加方式:實體講座
◎時間:2024/6/14 (五) 13:30-16:30
◎地點:臺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 ( 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2號 ) 401廳

 

◇◆◇◆◇◆◇◆即日起開始報名,現場人數有限,每公司限報名1人,額滿為止◇◆◇◆◇◆◇◆

 

◎活動流程:
13:30 – 13:55|現場報到
13:55 – 14:00|活動開始
14:00 – 15:15|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之修正解析與因應對策
15:15 – 15:30|中場休息
15:30 – 16:00|飛騰雲端 分享
16:00 – 16:30|沈以軒 律師 QA時間

 

※由主辦單位審核資格,6/7前發送報名成功通知信
※主辦單位保有最終修改、變更、活動解釋及取消本活動之權利
※為尊重沈以軒律師智慧財產權,本課程禁止錄音錄影,敬請配合
※關於課程報名有任何問題,請聯繫 02-7730-5225 #102 彭小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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